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786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居住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9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时2分许,被告人包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附近道路上停车,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ml,属于醉酒。

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最初供述不诚,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目前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包某某饮酒后驾车及被查获情况。

3.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ml,属于醉驾。

4.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证实被告人包某某案发时具有驾驶资格、车辆真实有效。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道路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包某某饮酒后驾车行踪及被巡逻民警查获的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及证人蔡某某、于某某(均系民警)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的情况及被告人包某某到案的经过。

7.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包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菊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76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