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暂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包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5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荆州市沙市区**路**KTV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由罗某某驾驶的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鄂N****7大众牌棕色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双方未协商完毕,被告人便驾车离开。后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包某某于当日1时50分许,驾驶事故车辆鄂D****5到达事故中队接受调查,由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10.4mg/100ml。后包某某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液样本,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包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3mg/100ml。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包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双方已达成协议,并支付赔偿。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车辆、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提取血样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处理协议书,工作说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4.呼吸式酒精测试、采集血液送检视频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包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梦婕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宿舍,联系电话17680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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