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乡**村**号,住址福建省尤溪县**镇**村**房。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和同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0时至3时30分许,被告人包某某在尤溪县城关镇水东村毓秀路口“五点半烧烤”店内喝了些酒。同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包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水东村毓秀路口出发,沿着闽中大道、滨河大道、大润发路口行驶,将车辆停在大润发停车场入口路段后先后在车上和马路边睡觉。同日7时45分许,被告人包某某在大润发停车场入口路段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同日8时6分,被告人包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同年6月30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卡口探头拍摄被告人包某某驾驶车辆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09)尤少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巧文
检察官助理李晓敏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溪县**镇**村**房(联系电话:1825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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