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国道1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111线1010公里处时,遇紧急情况操作不当驶下路基,造成被告人包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对被告人包某某进行乙醇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7.5297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车辆照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提取血液登记表、抽血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经过;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检验报告: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97.52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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