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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50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蒙古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7********,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组**号,住址地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小区**单元**楼西。于2020年2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甘旗卡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时55分许,被告人包某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辽市蒙医整骨医院后,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2月6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包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5.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视频截图、呼气式酒精检车结果、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住院病历及挂号票据、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电子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案发之后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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