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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02时10分许,被告人包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HW****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包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结果单据,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包某某的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包某某的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被告人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宇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8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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