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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合同诈骗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卓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一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包某某慌称运煤专线服务人员,于2018年2月5日和受害人张某某签订《服务区汽车修理厂承包协议》并收取张某某3万元定金,被告人包某某于2018年6月1日退还受害人9000元,2018年10月12日退还受害人6000元,2018年10月18日退还受害人5000元,卓资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包某某立案后被告人包某某将剩余10000元退还给本案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服务区汽车修理厂承包协议;

(4)微信聊天记录;

(5)收条;

(6)乌兰察布市**公司出具的说明;

(7)企业档案登记材料;

(8)科尔沁区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

(9)卓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被告人包某某写的说明;

(10)包某某的人员基础信息、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在其住所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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