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200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镇**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某于2020年2月至5月间,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国际城B区**号楼3单元1104室其租住的房屋中等地,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纠集参赌人员,利用“科乐麻将”手机棋牌软件组织网络麻将赌博,收取台费进行赢利,共非法获利14,000余元,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和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指认现场笔录;
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手机检查笔录;
6.微信****。
(二)证人高某某、蔡某某、林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包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络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军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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