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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街**号。曾因吸毒于2019年2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包某某在微信上创建“679983”麻将群,通过在“乐清麻将”APP上打“武汉虫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期间共抽取头薪16075元。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包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薛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证人陈某某、薛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随案移送手机贰部、《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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