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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县,住青海省海东市**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某自2018年7月始,拒不执行互助县人民法院(2018)青0223执66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还款70166元、(2018)青0223执662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还款256414元、(2018)青0223执867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还款217573.79元、(2018)青0223执746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还款37870元、(2019)青0223执130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还款59738元的义务,累计金额达641761.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负有执行义务,却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玉金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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