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山东省沂水县**街道**村。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系**街道**村**食品厂工人。2019年10月6日7时许,二人因在生产线上放冬瓜发生争执,后包某某用冬瓜将张某某肋部打伤,致张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12月4日,包某某赔偿张某某2.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7624****);
2、侦查卷宗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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