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大道西**街**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包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田心路太子广场图浪酒吧因饮酒逞强与人发生争执,后使用破碎的啤酒瓶捅被害人思某某背部,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思某某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血气胸,伴右肺萎陷30%以上,属轻伤。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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