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包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住宅楼**栋**单元**室。被告人包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包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及姜某某等人在二道江区**家常菜馆吃饭期间,被告人包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包某某用碎酒瓶划伤被害人吕某某的头部、脸部、胸部。经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吕某某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吕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单、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书、投案自首人员登记表、收条及谅解书等;

2.证人姜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包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立明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