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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07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在深圳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路**号**,盗窃了被害人魏某某的自行车1辆。

2、2020年6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村**巷**号**,盗窃了被害人张某甲的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格为170.50元。

3、2020年5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盗窃了张某乙的自行车1辆。

2020年6月22日,民警将被告人包某某抓获,缴获了作案工具钳子1把、张某甲被盗的自行车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自行车一辆、白色自行车一辆、钳子一把;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明细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部分涉案物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魏某某、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察官 袁金燕                              

                               2020年102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交物品:钳子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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