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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594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四川省南江县**镇**村3社。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7月、2013年3月因盗窃先后被劳动教养一年、一年三个月。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包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号**菜场**号摊位,趁被害人金某某午睡,窃得其放在摊位桌上的小米牌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89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手机被盗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手机已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图侦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包某某的到案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包某某的盗窃经过。

4.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的价值。

5.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包某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包某某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包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清

检察官助理张应逸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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