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614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房挂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包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瑶海佳苑4栋楼下盗走被害人魏某某一辆路基亚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8元。案发后,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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