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包某某,女,1994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村**组,住河北省保定市**村。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包某某在保定市西大园贾某某家三楼平台,盗窃于雅娟T恤一件、牛仔裤一条。
2、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包某某在保定市西大园贾某某家三楼平台,盗窃王某某粉色内衣两个、于雅娟睡衣一件。
3、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包某某在保定市西大园贾某某家,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贾某某和杨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抓获经过,侦办经过,被害人王某某、于某某陈述,证人贾某某、杨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 秀 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附: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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