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包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6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捕前住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嘎查*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联系包某某(已判决)到霍林郭勒市铁道东的涵洞,指使包某某盗窃王某某位于霍林郭勒市珠斯花火车站森警中队对面大院里的通信光缆。22时许,包某某和包某某走到该大院房通信光缆的库房前,包某某指使包某某进入库房内盗走王某某的两捆型号为GYTS-12B的12芯通信光缆。2015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包某某将盗窃的通信光缆送往霍林郭勒市农贸市场院内**货站准备发往河北省石家庄市,9月25日上午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将还未发走的这两捆通信光缆依法扣押。经鉴定被盗走的光缆价值165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包某某基本情况、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银行卡明细等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包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霍林郭勒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霍价鉴字[2015]52号价格鉴定结论;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包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及笔录各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16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延欣
检察员:夏晓倩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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