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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等三人贪污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8〕3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蒙古族,中专文化1992年4月至今任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因涉嫌贪污罪,经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蒙古族,初中文化,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嘎查达,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因涉嫌贪污罪,经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4月至今任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党支部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因涉嫌贪污罪,经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1995年4月至今任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文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因涉嫌贪污罪,经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至今任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会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因涉嫌贪污罪,经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吴某某、方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镇**嘎查党支部书记包某某、嘎查文书吴某某、嘎查委员曹某某,嘎查会计方某某共同商议后,四人利用上报嘎查各项农业补贴的职务便利虚报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四人共虚报多得了20,362.86元农业保险理赔款。其中在包某某名下虚报210亩、套取保险理赔款7,331.94元,吴某某名下虚报300亩,套取保险理赔款2,972.84元,曹某某名下虚报468亩,套取保险理赔款5,838.49元,方某某名下虚报520亩,套取保险理赔款4,219.59元,此款四人均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支出。

二、2013年至2015年,**镇**嘎查党支部书记包某某、嘎查达赵某某、嘎查文书吴某某、嘎查委员曹某某,嘎查会计方某某共同商议后,五人利用上报嘎查各项农业补贴的职务便利虚报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五人共虚报多得了126,339.10元农业保险理赔款。其中包某某于2013年至2015年虚报套取保险理赔款21,948.00元、赵某某虚报套取理赔款25,646.06元、吴某某虚报套取理赔款19,638.00元,曹某某虚报套取理赔款26,474.37元,方某某虚报套取理赔款32,632.67元,以上款项三人均用在个人家庭生活支出上。

于2018年8月五名被告人先后主动向科右中旗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并上交涉案款项,其中包某某、吴某某、曹某某、方某某全额交齐涉案款,赵某某因个人原因剩余9646.06元未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问题线索分办呈批表,自述材料,到案经过,忏悔反思材料、户籍信息、任职文件、人大代表证明、“惠农惠牧”一卡通明细、农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及盟中华联合保险提供的2012年、2013年至2015年农业保险理赔资料清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关补贴实施的通知及相关材料、扣押涉案款物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包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曹某某、方某某的供述材料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曹某某、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冒领的方法共同套取农业保险补贴款,共计146,701.960元,数额较大其中包某某个人所得款29,279.94元,赵某某个人所得款25,646.06元,吴某某个人所得款22,610.84元,曹某某个人所得款32,312.86元,方某某贪个人所得款36,852.26元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上交涉案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18年112

附:

1.被告人包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曹某某、方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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