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贺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包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路**号**室。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由永宁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8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包某某被王某某(另案处理)叫到贺兰县参与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双向阳光扶贫工程”、“资金运作”等为幌子,采取“五级三晋制”、“资金分配图”等传销模式诱骗不知情群众加入其传销体系。通过讲课、带新人串“老乡”、展示黄金标志等方式先后发展李某某等人作为自己的直接或间接下线。2019年底,被告人包某某达到**级经理级别,并佩戴黄金标志,为推动传销组织继续发展,被告人包某某继续向下线“新人”和群众虚构“西部大开发”工程,以该工程系国家宏观调控、暗中扶持为由掩饰其传销组织的非法性。2020年6月25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银川市金凤区正熙宴会中心将参加传销“交总会”的被告人包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包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数已超过40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高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晨
检察官助理:高炳礼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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