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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脱逃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三部刑诉〔2020〕Z1099号 

被告人包某某,曾用名包某甲,脱逃期间使用姓名“包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2********,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羊场**组**号。因犯强奸罪于1992年被原通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原通辽市公安局拘役所服刑,于1995年2月20日脱逃。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包某某投案自首。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脱逃罪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收押,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某(包某某)系原通辽市公安局拘役所服刑人员。

1995年2月20日,被告人包某某在原通辽市公安局拘役所服刑期间,从原通辽市公安局拘役所脱逃。脱逃后,被告人包某某的哥哥包某丙为其违法办理了名为“包某乙”的身份证(姓名;包某乙,男,1971年****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农场****号,                                            身份证号码:1523271971********),包某某以此身份分别在北京、昆明等地生活。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包某某到通辽市科尔沁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包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东永建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脱逃后,被告人包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忠伟

检察员: 玲  玲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包某乙)现被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4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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