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7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7年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1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包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广场**座**号,与云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人包某某为该公司介绍客户,后被告人包某某冒充该公司合伙人,以能帮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以内部价格从该公司低价购买汽车并办理无息贷款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带至该公司内签订选车协议,后以需先付定金、首付款、购置税、保险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共计160000元人民币,后挥霍。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包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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