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马力镇**村**组**号,捕前住址:包头市青山区**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3日经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青山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某于2020年2月6日从西安乘坐飞机来到包头务工,在包头市青山区**村出租屋居住。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原因一直找不到工作,包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钱购买了一只萨摩宠物狗、租房、吃喝。包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卖口罩,于是想到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卖口罩、体温枪赚取生活费。之后,包某某通过以有能力购买到口罩、体温枪等方式,合计骗取陈某某等三名被害人人民币13000元,案发后包某某家属向高某某退还人民币2500元。包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更换苹果手机和平时吃喝。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日至3月2日,被告人包某某以能从军队购买到配发剩余体温枪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8000元,因一直不能发货,于2020年3月3日退给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2020年2月28日至3月1日,被告人包某某以能购买到口罩和体温枪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5000元,包某某谎称其已经开车到成都给高某某送货,但包某某从来没有到过成都,2020年3月2日包某某给高某某退款人民币10000元,2020年3月6日,包某某的妹妹给高某某转款2500元。
3、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包某某以能购买到体温枪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5000元,包某某谎称其已经开车到宁夏固原给冯某某送货,但包某某从来没有到过固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聊天记录,受案、立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高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2张,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璐璐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在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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