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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包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曾因赌博,于2011年5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包某某在余姚市**街道**租房内等地,通过微信联系,以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接受马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应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码注41000余元,并将部分投注上报给微信名为“狼”的上家。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包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截图、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何某某、应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包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人瑜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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