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包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包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对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以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本案移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2月11日以疫情防控期被告人不到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系邻里关系且长期不和。2019年1月27日16时许,包某某与彭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包某某先从地上捡起石子扔向彭某某,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包某某用衣架在彭某某头上打了两下,用脚踹了彭某某,又在翻身压倒彭某某后用手打了彭某某的脸几下。二人被分开后不久,彭某某在前往医院途中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彭某某系重症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生前纠纷及肢体冲突对其死亡可起一定的诱发作用。

案发后,包某某被抓获归案,已支付丧葬费8万元。2019年12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但到期未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急救病历、调解协议书、收条、民事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盛某某、周某某、莫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6.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娉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9848****(丈夫);1807379****(警)。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