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2011961********,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镇**嘎查**社, 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某在明知是林地的情况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于2019年4月在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幸福嘎查东山自家林地内种植玉米。经乌兰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告人包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种植玉米39.21亩,地类为采伐迹地,原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情况表、身份证明、归案说明、林权证、体检单;2.证人证言:证人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调查报告;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林地上开垦耕种农作物,总面积39.21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艳坤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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