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蒙古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09年至2017年科右中旗**嘎查村民包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开垦从白福林转包的位于哈巴斯台艾里东南侧3华处的杨树林地并耕种农作物,共计102亩,林种为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举报信、三荒造林的申请、造林合同书的研究决定、承包荒山合同书、补充合同书、证明、转包协议书、收据、造林补充协议、林权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许可私自开垦林地,面积达102亩,属于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殿强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已取保候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