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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8〕233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3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09年至2017年科右中旗**嘎查村民包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开垦从白福林转包的位于哈巴斯台艾里东南侧3华处的杨树林地并耕种农作物,共计102亩,林种为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举报信、三荒造林的申请、造林合同书的研究决定、承包荒山合同书、补充合同书、证明、转包协议书、收据、造林补充协议、林权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许可私自开垦林地,面积达102亩,属于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18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已取保候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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