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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8〕3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6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某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某中旗**苏木**嘎查**艾里。2007年因乱开荒被**苏木土地管理所罚款5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1日被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7年期间,包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2007年在自己家房子附近草牧场内非法开垦10多亩地的基础上每年扩垦面积种植农作物,到2017年7月2日开垦面积达到82.5亩。经科某中旗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包某某所开垦的地块中包括国家二级公益林乔木林地30亩、疏林地46.5亩、地方公益林宜林地6亩,共计82.5亩林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受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林地现状图、

2.证人包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4.科某中旗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82.5亩,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丽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艾里;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现场指认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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