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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90********,蒙古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包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位于巴彦乌兰苏木吉日嘎岱嘎查胜利屯西南侧草原,经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现场勘测,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25.71亩。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上缴部分违法所得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抓获经过、草原监理站的移送材料、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违法所得清单等;

2.证人宋某某、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草原,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量刑时给予从轻考虑。建议判处拘役2-4个月,并处罚金3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占山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处所**苏木**嘎查**屯,电话1524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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