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二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65********,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屯。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李青花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包某某在2017年5月10日已收到原科右中旗农牧业局送达的该涉案土地为非法开垦草原的通知情况下,私自对位于科右中旗**苏木**嘎查**艾里东南侧2公里处弃耕的183.07亩非法开垦草原进行挖沟翻地,准备改造成水稻试验田时被科右中旗公安局、科右中旗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发现,并被制止。

    经科右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开垦的地块面积为183.07亩,其中55.38亩属于天然牧草地(暨草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户籍信息;

2.证人韩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白某某、金某某、呼某某、巴某某、佟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183.07亩,其中55.38亩属于天然牧草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争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