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92********,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被捕前住新疆和田市**县第**中学宿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0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国汇巴巴爸爸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旗分公司2017年**月**日成立,并进行工商登记,其经营的范围不包含金融业务。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负责人是张某甲,2018年1月1 日至2018年9月份,包某某到**旗分公司负责管理。被告人包某某在国汇巴巴爸爸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旗分公司担任负责人期间,通过本人或带领下属业务员,采用口口相传、发放广告宣传单、集中讲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公司的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期限不同,向社会承诺7%-15%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以及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以签订《信用咨询与服务协议》、《保证确认书》、《委托扣款协议》等格式合同的方式,将吸收的资金通过刷POS机或转账转入户名为国汇财富投资管理(大连)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或富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募集资金统一归国汇财富投资管理(大连)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支配,用于兑付客户本息、发放员工工资等经营费用,以及对外借贷等其他用途。经审查,包某某在国汇巴巴爸爸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旗分公司担任负责人期间,通过本人或带领下属业务员采取上述手法,为公司吸收36人的存款,涉案金额为18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变更羁押期限文书、逮捕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宣传册汇率表、信用咨询与服务协议、保证确认书、委托扣款协议、富有-国汇财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专用账户协议、债权列表、款到账确认书、支付授权单、国汇巴巴爸爸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旗分公司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旗门店图片、关于国汇财富(巴巴汇金服)良性退出报告、国汇财富存量业务良性退出清偿方、投资客户信息、国汇财富线下业务良性退出公告、出借人须知、微信截图、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表、**旗营业部未兑付客户分类确认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拘留证、受案登记表、各机构清偿工作专职联络员名单、关于各机构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关于**旗营业部房屋租赁资金申请、情况说明、关于“对国汇财富投资管理(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乙等自然人的投资金额及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国汇财富(扎鲁特旗业部)工资明细表、包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流水,扎鲁特旗公安局包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计鉴定报告等;
2.证人由某某、张某甲、乌某某、轩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等6个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董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等36人陈述;
4.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作为国汇巴巴爸爸(大连)有限责任公司**旗分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1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证据材料卷宗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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