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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1********文盲,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人,住岷县******社,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岷县公安局教场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包某某位于岷县**镇**山顶放牧的帐篷内,查获了包某某非法持有的自制火枪一支,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包某某所持有的自制枪支为前装药式火药枪,具有杀伤力。2019年6月27日,岷县公安局教场派出所依法收缴该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季某甲、季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包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火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民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包某某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社,联系电话1821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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