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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8〕311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3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包某某为吸食毒品,向“云某某”(真名不详)购买“冰毒”一包,经过河源市源城区南门加油站附近路边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在被告人包某某右边裤袋缴获疑似毒品物品一包,经称量,净重13.043克。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物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获笔录、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诊断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3.04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秀娟

2018年7月24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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