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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非法持枪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包某某,女性,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4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无前科。2019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9时许,岷县公安局梅川派出所民警在**镇**村被告人包某某家中传唤涉嫌违法行为人吕某某(系包某某孙子)时,在包某某住房内发现枪支一把,经调查,该枪系包某某持有。经定西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前装药式火药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处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贤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包某某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35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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