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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区******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包某某未经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微信以人民币900元购得亚力山大鹦鹉一只,之后一直将该亚力山大鹦鹉寄养在家中。2020年8月10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包某某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区**街**栋**座**房家中起获上述亚力山大鹦鹉。经鉴定,起获的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亚历山大鹦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亚历山大鹦鹉一只;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远韶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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