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322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住址同)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公寓**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包某某在明知所购买的龟类动物系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仍通过“龟友之家”、微信等APP向他人购买9只,并饲养于家中。
经鉴定,上述龟类动物中有3只分别为龟鳖目陆龟科阿尔达布拉陆龟、龟鳖目陆龟科豹纹陆龟、龟鳖目陆龟科印度星龟,均系外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有1只为龟鳖目陆龟科辐射陆龟,系外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陆龟照片;
2.书证:微信、支付宝信息及交易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明知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宗杰
检察官助理 祁叶蓓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包某某(1875888****)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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