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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非法狩猎案)_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1********,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职业:个体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侦查,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非法狩猎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嘎达苏种蓄场巡逻时发现,包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驾驶一辆红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头上戴配有头灯的头盔)捕杀的方法猎杀野生动物,获猎一只野兔和野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豪爵125型号红色摩托车一台、野兔一只(死体)、野鸡一只(死体)、头灯一个、绿色挂兜一个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担保人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随案移送照片、林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包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勘验、检查笔录: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2020年10月21日一次、2020年10月22日两次)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玉琢

                              检察官助理 张迪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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