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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非法狩猎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五部刑诉〔2020〕172号

告人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包某某在桐庐县**镇**村**其承包的田地里以放置捕兽夹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后将猎得的1只黄麂出售给周某甲、周某乙。

2020年5月13日晚10时许,经桐庐县公安局分水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包某某到派出所接受传唤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桐庐县人民政府通告、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叶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荣斌

                                    2020年1020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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