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包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村。1993年2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治安罚款二百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
2003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包某甲在未取得开采矿产资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镇海区**镇**村**山长期使用炸药、挖机、炮头机等非法开采**山矿产资源,并将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予以出售。现经浙江省工程勘察院估算,包某甲在**山采挖的石料矿为17.56万立方米(45.12万吨),残破积表土采挖量为5.45万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
二、赌博
1.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包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何某某、徐某甲、陈某甲、邹某某、郑某某等人,至张某某(另案处理)位于镇海区**镇**幢**室的家中,采用梭哈方式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包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再次纠集何某某、徐某甲、陈某乙、郑某某、邹某某等人,在镇海区骆驼街道E咖啡一包厢内,采用梭哈方式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抓获被告人包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票、送货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石英厂土地租赁协议、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等;
2.证人崔某某、陈某丙、常某某、应某某、沈某甲、翁某某、包某乙、郑某某、沈某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包某甲及同案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土石方采挖量估算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以营利为目的,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包某甲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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