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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包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海拉尔区**房产**,户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包某甲于2012年2月20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陈巴尔虎旗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包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01时31分,包某甲驾驶蒙E*****号黄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海拉尔区向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商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包某甲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7.23mg/100ml。

被告人包某甲于2020年3月2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国亚男

                                              检察官助理 秦秀娟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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