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包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捕前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我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2时20分许,在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咱家大院饭店东侧马路附近,因被害人韩某某上前拉架阻止包某甲打骂包某甲妻子陈某某,引起被告人包某甲不满,被告人包某甲将韩某某鼻子殴打出血。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中医医院诊断,被害人韩某某鼻骨开放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韩某某X光片壹张、CT片贰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科左中旗中医医院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书及住院病历;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金某某、包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包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包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梅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包某甲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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