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包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54********,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包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所购买的固始县**镇**村**组村民郑某某、许某某、周某甲和周某乙的杨树共计89棵,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20.0468立方米。2019年10月,被告人包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包某甲、包某乙、包某丙、包某丁、包某戊责任山上的黄栎树共计316棵,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3.4039立方米。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包某甲经固始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包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世明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包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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