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包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9********,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武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6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3日公安机关一次退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包某甲与同村村民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顾某己等人在其家中喝酒,酒后在包某甲家中吃饭时,被害人顾某甲因醉酒将饭汤洒在包某甲家土坑上,包某甲因此与顾某甲发生争吵,继而两人发生撕扯,后被劝开,包某甲对顾某甲的行为非常不满,便拉扯顾某甲让顾某甲离开其家中。在拉扯中包某甲与顾某甲互相撕扯,两人均摔倒在其家院子里,顾某甲头部着地受伤。后被告人包某甲的妻子顾某庚和儿子包某乙、包某丙便将顾某甲送回其家中休息。次日被害人顾某甲因昏迷不醒被送往武山县中医院,因伤势严重,当日又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2月3日被害人顾某甲病危被送回家,2020年2月3日20时许顾某甲在其家中死亡。
2020年2月6日经武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顾某甲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因过失行为致被害人顾某甲受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亚东
检察官助理:令宏武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