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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红庆、靳宇东抢劫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包红庆,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5242002********,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组,在津无固定住所。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靳宇东,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在津无固定住所。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与李某甲、邢某某(均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被告人包红庆系邢某某男友。2020年4月间,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与李某某、邢某某四人预谋,由邢某某通过聊天软件与对方男子联络后与其“开房”,再由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李某某三人进入房间殴打对方男子劫取财物。2020年4月22日21时许,在本市南开区**路**街**号民宿内,四人使用邢某某手机通过“探探”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李某乙聊天并骗取信任后将其约至该处,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与李某甲三人事先藏匿,由邢某某将被害人带入房间,后邢某某借机上厕所,通过微信给李某甲发送信号“1”,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与李某甲遂进入房间,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逼其交出手机支付密码。李某甲持被害人手机向自己微信内发送红包十九个,共计人民币2700元。后四人退房逃逸,被害人李某乙报警,经工作,公安民警于2020年5月27日15时许在本市汉沽区鑫福居628号日租房、五丰园日租房内将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及李霖、邢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上臂软组织挫伤、左某某。赃款由四人共同挥霍。

另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3时许,在本市八里台附近酒店一房间内,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伙同李某甲、邢某某经预谋后,由邢某某将外卖送餐员苏某某约至该房间内,后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伙同李某甲进入房间对苏某某实施殴打,李某甲当场持被害人手机通过微信向自己及靳宇东账户内转账人民币1200元。后四人共同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伤情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李某甲、邢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伙同他人,当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群

检察官助理:高弋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包红庆、靳宇东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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