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包萨日古拉,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街道**委**组,住辽源市龙山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文俊,绰号李老六,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住辽源市龙山区**村**院后院,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东辽县**乡**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东辽县**镇**委**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吉林省东丰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萨日古拉、李文俊、许某某、高某某、潘某某、秦某某、盛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卢某某、甄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许某某、秦某某、孙某某、潘某某、盛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甄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卢某某在吉林省东辽县、东丰县、磐石市及辽宁省辖区山林内使用禁猎工具、方法猎捕野生魔王松鼠和花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潘某某、秦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间,共计猎捕野生魔王松鼠和花鼠700只左右,贩卖得款10余万元。
2.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秦某某、许某某、高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6月间,或分或合25次猎捕野生魔王松鼠和花鼠250只左右(孙某某参与25次,高某某参与20余次,秦某某、许某某参与7次左右),贩卖得款共计3万余元。
3.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李某乙、甄某某、卢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间,或分或合46次猎捕野生魔王松鼠和花鼠500只左右(孙某某参与46次,李某乙参与11次,甄某某参与12次、卢某某参与7次),贩卖得款共计4万余元。
4.被告人盛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4月间,猎捕野生魔王松鼠和花鼠280只左右,贩卖得款15000余元。
5.被告人盛某某伙同高某某于2019年2月至3月间,猎捕野生魔王松鼠和花鼠320只左右,贩卖得款15000余元。
6.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李某丁于2017年至2019年4月间,捕猎野生魔王松鼠160只左右,贩卖得款2万余元。
7.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至2019年3月间,捕猎野生魔王松鼠和花鼠400只左右,贩卖得款3万余元。
8.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3月初至3月末,捕猎野生花鼠280只左右,贩卖得款4000余元。
9.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潘某某、秦某某、高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共同捕猎野生魔王松鼠26只,后在赶往收购地点的途中被查获。
10.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李某乙、卢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共同捕猎野生魔王松鼠18只,后在贩卖的过程中被查获。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包萨日古拉、李文俊于2017年至2019年4月间在辽源市龙山区**乡**村卫生所后院出租屋内,常年收购上述13名被告人猎捕的野生魔王松鼠和花鼠共计2900只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检查、指认、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15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萨日古拉、李文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秦某某、孙某某、潘某某、盛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甄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卢某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甄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包萨日古拉、李文俊、许某某、秦某某、孙某某、潘某某、盛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甄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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