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包赞良,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号,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号。2012年2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9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赞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赞良于2019年10月26日凌晨1时20分,在株洲市天元区**栋一楼大厅,将价格为3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十粒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十小包约六、七克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李某某将3100元毒资通过支付宝付款给被告人包赞良。
被告人包赞良于2019年10月26日15时16分,在株洲市天元区**栋,将价格为1150元的毒品麻古二粒和冰毒二小包约二克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李某某将1150元毒资通过支付宝付款给被告人包赞良。
被告人包赞良于2019年10月27日22时06分,在株洲市天元区**栋一楼大厅,将价格为3000元的毒品麻古十粒和冰毒十小包约五、六克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李某某将3000元毒资通过支付宝付款给被告人包赞良。
另查明,被告人包赞良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包赞良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赞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湘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包赞良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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