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包金涛(曾用名于海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3********,达斡尔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屯**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看守所,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金涛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包金涛通过“梁某某”(姓名不祥,另案处理)在大庆市肇州县**镇办理了姓名为于海涛的虚假户籍信息,后被告人包金涛使用该虚假户籍信息在大庆市龙凤区**汽车租赁公司租了5辆车。2012年1月份,被告人包金涛对被害人兰某甲(曾用名兰某乙)、迟某某谎称能低价在大庆市**保卫部门买到扣押的车辆,其使用在大庆市龙凤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5辆车,骗取被害人兰某甲人民币48,000元和迟某某人民币170,000元。后大庆市龙凤区**汽车租赁公司在拜泉县兰某甲和迟某某处,将两辆车收回。涉案赃款被被告人包金涛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包金涛于2018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大兴安岭地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车辆买卖协议书、收据、于海涛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包金涛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于海涛户籍证明、被告人包金涛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车辆登记信息、转账凭证、汽车租赁合同、临时羁押证明;
2.证人常某某证言;
3.被害人兰某甲、迟某某陈述;
4.被告人包金涛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金涛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 海 军
检 察 员:童 召 坤
2019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包金涛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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