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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化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化某某,,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8********汉族大学文化,江阴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江阴市**街道**城**号**室。被告人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化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化某某于2019年9月4日7时59分许,驾驶苏B****S小型轿车沿江阴市龙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山大街148门口地段,车辆前部撞到在人行横道线上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甲,致周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5日,周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在家中死亡。被告人化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及时察明车前情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事故,其违法行为是发生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颈髓和胸腔脏器损伤,其损伤及并发症可以引起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化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化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江阴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出具的户籍资料、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发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刘某某、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化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车辆检验意见书、法医鉴定、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及制作的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化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化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街道**城**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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