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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化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化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2020年4月18日因无证驾驶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未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镇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化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0.20mg/100ml。被告人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党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玉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化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豪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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