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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化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4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户籍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化某某谎称父亲去世,以办丧事需用烟酒等物品为名,骗取徐州市贾汪区**镇**小区**烟酒店老板魏某某洋河青瓷酒17箱、郎牌特曲酒2瓶、小贡香烟44条,大贡香烟2条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欠条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广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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