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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某甲侵犯著作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521号

被告单位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社会信用证代码9111030268********,住所地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院**号楼**层**。

诉讼代表人张某乙,男,身份证号码4114031990********,**公司仓储部经理。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武清区**街**路**花园**号楼**室。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海舰,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3201810031260。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已告知**公司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多次批量购买盗版《平凡的世界》、《活着》、《新参者》、《牧羊人的奇幻之旅》、《解忧杂货铺》等11个品名的图书,用于在该公司下属的天猫网店销售。2018年12月,该公司以1.257万元的价格向张家港市的季某某出售《牧羊人的奇幻之旅》《解忧杂货铺》《嫌疑人X的献身》三个品名盗版图书共计600本。2019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武清区**道**号**园该公司仓库内查获上述盗版图书共计1.197万本,经鉴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1.4205万元。上述图书均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专有或独占图书出版发行使用权。

被告人单位**公司、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月18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查扣的盗版书籍照片、著作权许可适用合同、张某甲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公司天猫网店销售记录、赔偿谅解协议等;

2.证人郭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搜查材料及照片;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娟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住所候审;

2.诉讼代表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503708****;

3.全部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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